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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照出图片版权黑洞 互联网对著作权提新挑战

导读:

  原标题:一张黑洞照片照出图片版权“黑洞” 互联网时代对著作权许可提出新挑战

  首张黑洞

  原标题:一张黑洞照片照出图片版权“黑洞” 互联网时代对著作权许可提出新挑战

  首张黑洞照片发布后,在网上迅速刷屏,并引发了各种脑洞大开的二度创作。

  让人意外的是,不到24小时,一个关于黑洞照片版权的话题上了热搜。

  原来,国内知名图片网站视觉中国称自己获得了该图片的版权,如果有机构或个人想将其付之于商业用途,需要与该网站取得联系。但很快就有中科院院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该照片一旦发布,全世界都可以自由使用,只要注明出处为全球多国科研人员合作的“事件视界望远镜”组织即可。

  至此,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已经水落石出,不过由此引发的一场吐槽大会却引起知识产权专家的关注:很多网友和自媒体人纷纷表示,曾经多次收到包括视觉中国在内的国内多家图片网站律师函,且索要的侵权费往往数额巨大,以往都是认栽赔钱了事,现在想来,其中到底有多少图片是对方真正拥有著作权的呢?有网友发现,在视觉中国的网站上,连国旗、国徽的图片都被其主张了版权。

  在专家学者看来,这一方面说明如今的互联网图片版权乱象,某种程度上是侵权者和一些图片网站共同造成的;另一方面也说明现代著作权的相关机制已经大大落后于互联网的新环境,亟需业界拿出与时俱进的革新方案和措施。

  图片成互联网侵权重灾区,著作权方使用方都在呼唤更科学的方法维护合法权益

  一项根据已公开的裁判文书所作的统计显示,截至去年12月14日,国内包括图片在内的各种美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件中,网络侵权最严重,占所有案件比例超过四成。这说明,随着读图时代的来临,大众对于图片的需求越来越大,同时图片的获取和使用越来越简便,图片版权正成为互联网侵权的重灾区。

  与此同时,记者还注意到,很多网友和自媒体人盗图并非出自主观故意,而是不清楚图片的著作权情况。这也是此次黑洞照片版权事件引发的槽点之一,即“所谓的版权方到底是不是真的版权方”。甚至有人反映,自己的作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图片网站“占为己有”甚至从中获利。

  可以说,无论是图片的真正著作权方还是使用方,都需要一个更加科学且便利的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陶鑫良对记者表示,传统的解决方式是著作权方或通过律师函、或通过某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疑似侵权方声明版权并索赔,疑似侵权方如果对此存疑,可以要求著作权方出具相关的授权书。但这种做法成本巨大,而且授权书本身也未必可信。在他看来,更好的方式是建立一个类似巨网的超大数据库,创作者可以把自己希望声明所有权的任何作品都上传到这个网站,并附上自己或者代理人的联系方式;使用者可以上网去查找授权信息,从而第一时间找到对方,双方就使用细节进行约定和协商。这个方案就技术层面来说并不难,互联网和大数据已经创造了充分的条件。

  上海某律所合伙人、高级律师孙昶林也表示,声明保留著作权(许可使用权)的图片或流媒体的著作权的确权,著作权管理部门或经营机构(包括公益机构)确实可以利用大数据、特别是区块链技术,来管理网络著作权。

  全民都是著作权人的时代,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同时也需要现代著作权机制的与时俱进

  搭建巨网的建议,其实是对著作权制度中“先授权后使用”的突破。这就牵扯出近来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热议话题:现代著作权的授权许可机制,是否已经落后于互联网所创造的科技进步条件,从而违背了著作权机制的本意? 

  记者了解到,著作权的授权许可机制诞生于前互联网时代,由于信息传播不畅,如果不作“先授权后使用”的规定,就会导致著作权人无法及时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但这样也同时为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制造了困难,因为使用者也很难在第一时间联系到著作权人。

  今天,互联网一方面为信息沟通提供了足够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几乎把每个人都变成了著作权人——就拿图片来说,很多人已经习惯了随手拍随手上传。对这样一群海量的新兴著作权人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劳动被尊重,也希望自己的作品被广泛传播。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当然是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要进一步提高,而现有的授权许可机制恐怕也需要做出改变。

  陶鑫良告诉记者,很多人认为著作权制度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并通过保护著作权人来激励创作,这当然没错;但这其实只是著作权制度的中间目的,其根本目的,是以激励创作来促进传播。今天,科技进步已经成为了最大的变量,业界需要以此为契机,真正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与时俱进,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科技更新和社会进步。

  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新焱也向记者表示,著作权许可应当应势而为,所有作品的传播和公众的认知是作品价值的本源。在融媒体环境下,应当综合衡量推广性质类的作品使用与一般意义上侵权行为的界限,让恶意侵权以及搭便车等非法行为,与有利于作品传播、推广和价值转换的合理范围内的使用行为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