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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导读: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快递暂行条

  新华社北京4月18日电 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快递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快递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二、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三、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章名为“快递包装”,包括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五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寄递生产作业的要求,节约使用资源,避免过度包装,防止污染环境。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邮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快递包装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快递包装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支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研发、生产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快递包装。”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保障快递安全的前提下,优化快递包装方式和包装结构设计,节约使用包装物。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包装物。”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推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商品生产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协同发展,推广商品原装直发,减少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加强对其从业人员快递包装操作技能的培训。”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包装物的回收利用率。

  “鼓励在快递经营场所和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其他适当场所设置包装物回收设施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包装意识。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通过积分奖励、寄件优惠等方式引导用户重复使用包装物。”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回收包装物等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

  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落实快递包装有关管理制度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的快递包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包装物中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实施快递包装操作规范或者包装物回收利用管理制度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六条分别改为第六条、第七条,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二)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快递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快递暂行条例

  (2018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5年4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快递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快递业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保障安全、创新驱动、协同发展的原则,构建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九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十条 国家完善综合性支持政策,推进快递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一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